中新網12月26日電 兩高一部有關部關鍵字門負責人今日表示,犯罪嫌疑人經呼氣酒精含量檢驗,已達到《意見》規定的醉酒標準,卻在抽取血樣前脫逃的,可以以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結果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近日聯合發佈了《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最高法、高檢院、公安部有關部門負責人就東森房屋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該負責人稱,關於採取何種方法檢驗犯罪嫌疑人醉酒駕駛的問題。為確保證明犯罪嫌疑人醉酒駕駛的證據確實、充分,公安部制定的《關於公安機關辦理汽車貸款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規定,交通民警在檢查中發現機動車駕駛人有酒後駕駛機動車嫌疑的,應當立即進行呼氣酒精含量檢驗,對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應當立即提取血樣,送交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檢驗鑒定機構或者其他具備資格的檢驗鑒定機構檢驗,實踐證明效果良好。故《意見》規定,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鑒定意見是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據,也可以說是最主要的依據。
  該負責人表示,《意見》對逃避血液酒精含量檢驗的行為作了特殊規定。一是犯罪嫌疑人經呼氣酒精餐飲設備含量檢驗,已達到《意見》規定的醉酒標準,卻在抽取血樣前脫逃的,可以以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結果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
  二是犯罪嫌疑人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驗或者抽取血樣前又飲酒的,以其飲酒後的血液酒精含量檢驗結果作為認房屋貸款定其是否醉酒的依據。如果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應當認定為醉酒。主要考慮是,醉駕入刑的目的是加重對醉酒駕駛機動車行為的懲罰,有效防範風險,如果犯罪嫌疑人醉酒駕駛後可以以此方法逃避法律追究,將會產生不良示範效應,不利於對社會安全和公眾利益的保護。
  (原標題:兩高一部:抽血前脫逃可以呼氣酒精含量認定醉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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